遼寧環保監測發布近來,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處理局與市環保局聯合出臺《上海市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全生命周期處理土壤環境保護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晰按“誰污染、誰處理,誰運用、誰擔任”以及“全生命周期處理,按階段監管履行”的原則,加強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等環節的土壤環境(含地下水)查詢點評和處理批改的處理。
在責任分工上,《辦法》明晰,環保部分擔任原則擬定和日常監管,土地處理部分擔任履行責任并咨詢環保部分定見。土地處理部分和土地儲備安排通過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儲備協議履行土壤環境查詢點評與處理批改責任,并在土地儲備、出讓、收回、續期等環節,書面咨詢環保部分關于場遼寧環保監測發布所土壤環境情況的定見。
在權利人責任上,《辦法》指出,土地運用權人(含土地儲備安排)應按規則施行土壤環境查詢點評及處理批改的責任并自動申報材料。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土地運用權人應打開土壤環境查詢點評,并將查詢點評材料報送地點區域(縣)環保局,經環保部分斷定存在污染并需處理批改的,遼寧環保監測發布土地運用權人應安排施行批改并抵達環保要求。
在后續監管上,《辦法》要求,土地處理部分要以土地出讓合同為抓手,在全生命周期處理的各個環節嚴格把關。土地處理部分應在各個環節咨詢環保部分定見,經環保部分斷定抵達環保要求后方可處理出讓、轉讓、續期以及收回。此外,土壤環境查詢點評和處理批改作業作用可以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點評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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