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環評發布第一條 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獲取環境信息、參加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疏通參加途徑,促進環境保護大眾參加依法有序展開,依據《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擬定本方法。
第二條 本方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參加擬定政策法規、實施行政許可或許行政處罰、監督違法行為、展開宣傳教育等環境保護公共事務的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大眾參加應當遵從依法、有序、自愿、便當的準則。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分能夠經過尋求定見、問卷調查,安排舉行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方法尋求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對環境保護相關事項或許活動的定見和主張。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夠經過電話、信函、傳真、網絡等方法向環境保護主管部分提出定見和主張。
遼寧環評發布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尋求定見時,應當發布以下信息:
(一)相關事項或許活動的布景材料;
(二)尋求定見的起止時刻;
(三)大眾提交定見和主張的方法;
(四)聯絡部分和聯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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