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環評發布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應當在征求定見的時限內提交書面定見和主張。
第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擬安排問卷查詢征求定見的,應當對相關事項的基本情況進行闡明。查詢問卷所設問題應當簡略清晰、通俗易懂。查詢的人數及其規模應當歸納考慮相關事項或許活動的環境影響規模和程度、社會重視程度、安排大眾參加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等要素。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擬安排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征求定見的,應當提早將會議的時刻、地址、議題、議程等事項通知參會人員,必要時能夠經過政府網站、首要媒體等途徑予以布告。
遼寧環評發布參加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以相關專業領域專家、環保社會安排中的專業人士為主,同時應當邀請可能受相關事項或許活動直接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代表參加。
第八條 法令、法規規則應當聽證的事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布告,并舉辦聽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排聽證應當遵循揭露、公正、公正和便民的準則,充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定見,并保證其陳說定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力。
遼寧環評發布除觸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許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揭露舉辦。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提出的定見和主張進行歸類收拾、分析研究,在作出環境決策時予以充沛考慮,并以恰當的方法反應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第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支撐和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對環境保護公共事務進行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此文章由遼寧環評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