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環保監測發布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損壞生態行為的,能夠經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12369”環保告發熱線、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環境維護主管部門告發。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發現當地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環境維護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許監察機關告發。
第十三條 承受告發的環境維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令、法規規則調查核實告發的事項,并將調查狀況和處理結果奉告告發人。
第十四條 承受告發的環境維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告發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維護告發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對維護和改進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賞。
遼寧環保監測發布國家鼓舞縣級以上環境維護主管部門推進有關部門設立環境維護有獎告發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環境維護主管部門能夠經過供給法令咨詢、提交書面定見、幫忙調查取證等方法,支撐契合法定條件的環保社會安排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十七條 環境維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增強大眾的環保認識、節省認識;鼓舞大眾自覺餞別綠色日子、綠色消費,構成低碳節省、維護環境的社會風尚。
第十八條 環境維護主管部門能夠經過項目贊助、購買效勞等方法,支撐、引導社會安排參加環境維護活動。
第十九條 法令、法規和環境維護部擬定的其他部門規章對環境維護大眾參加另有規則的,從其規則。
第二十條 本方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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