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環評發布第十三條千峽湖區域維護開發建造項目須契合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所斷定的發展方向、方針定位和空間布局要求??h辦理處應牽頭相關部分積極策劃一批嚴重項目,清晰項目布局和建造時序,建立健全項目儲備庫。歸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應報市管委會存案,進行招商引資的項目應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嚴重運營性建造項目或跨縣域建造項目,市管委會應安排縣辦理處、市縣相關部分咨詢證明通往后,歸入項目儲備庫。
第十四條千峽湖區域的土地、礦藏、森林、水域、碼頭及船只等運營性資源的開發運營實施市場化裝備,按“揭露、公平、公平”的原則,通過有償出讓的方法斷定開發權和運營權。
遼寧環評發布第十五條千峽湖區域范圍內服務業、出產基地和公共配套設備建造以及村莊建造規劃等項目的用地選址、水保計劃、環評計劃批閱時,批閱部分須征求縣辦理處定見,跨縣的建造項目須征求市管委會定見。
第十六條千峽湖區域內建造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色彩等,應當與千峽湖區域景象環境相和諧,與《總體規劃》方針定位相一致。在項目建造過程中,出產建造單位要實在實行生態環境維護義務,不得危害自然景象,對造成損壞的景象,應安排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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