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環保監測發布第二十四條市管委會要會同市環保、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千峽湖水域水功用水環境功用水質維護方針實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管理處要會同縣水利(漁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樹立千峽湖區域水域基礎地理信息,切實維護水體質量和水域環境;和諧縣環保、建造、農業、水利(漁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城鎮(大街)對水污染防治和水質操控施行一致監督管理;安排編制相關村鎮污水處理規劃,建造污水會集處理設備,保證污水合格排放;輔導農業出產者施行測土配方上肥和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科學養殖畜禽,操控農業面源污染。
第二十六條在千峽湖水域采砂、取土、修建建筑物的,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時,應當尋求縣管理處定見。
遼寧環保監測發布第二十七條制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千峽湖水域傾倒垃圾、渣土、動物尸身和其他污染水體的物體;制止向千峽湖水域內排放不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出產、生活廢水、污水;制止在千峽湖湖岸上儲存、堆積可能形成水體污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八條新建、改建或擴建排污口的,縣水利部門初審時應當尋求縣管理處定見;觸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維護主管部門在批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尋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定見。
遼寧環保監測發布第二十九條縣管理處應會同當地水利(漁業)、公安、旅游、環保、港航等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城鎮(大街)制定突發性水上安全及污染事情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縣管理處應會同縣環保、水利(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千峽湖水域水質監測,科學區分和斷定監測項目,樹立千峽湖水體質量預警系統,保證水體維護方針完成。
此文章由遼寧環保監測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