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環評發布(2001年10月26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法則〉的抉擇》修改 2013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6號
《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法則》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于2013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遼寧環評發布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1月29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維護和改進大氣環境,保證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則、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踐,擬定本法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法則。
本法則所稱機動車,是指由內燃機驅動的上路程跋涉的車輛,拖拉機在外。
本法則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由機動車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料系統向大氣排放各種污染物所形成的污染。
遼寧環評發布第三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突出重點、整體推進的原則,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和諧機制和聯防聯控的辦理機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作業歸入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交通運輸規劃和城市規劃,擬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加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投入,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辦理能力建造。
遼寧環評發布第五條 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環境維護行政主管部分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作業實施統一監督辦理,并對同級有關辦理部分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辦理作業進行協和諧指導。
此文章由遼寧環評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