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環評發布第十五條 本省對在用機動車施行環保標志分類管理。環保標志分為綠色環保標志和黃色環保標志。
環保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駕駛室前窗。
制止假造、變造或者運用假造、變造的環保標志,制止運用其他車輛的環保標志。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城市規劃和大氣環境質量功用區劃等要求,斷定制止黃色環保標志機動車行進的區域、時段,設置制止行進標志和環保標志主動識別系統。
遼寧環評發布采納前款規則的交通管理辦法的,應當揭露征求大眾的定見,在施行三十日曾經向社會布告。
第十七條 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定時保護和保養機動車,使其排氣污染契合規則排放規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撤除、擱置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操控裝置。
機動車不得排放黑煙等顯著可視污染物。
第十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的車用燃油應當契合國家和當地規范,并與本行政區域履行的機動車排放規范相匹配。鼓舞運用清潔動力,推行運用低硫燃油。
省開展和改革部分擔任和諧清潔動力和低硫燃油的供給。
第三章 查驗和管理
第十九條 本省施行機動車環保定時查驗。機動車環保查驗周期與機動車安全技能查驗周期同步。
遼寧環評發布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和省質量技能監督部分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則,挑選適合本省實踐的機動車環保查驗辦法,斷定相應的排放限值,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操控數量和社會化運作的準則,制定本行政區域機動車環保查驗組織開展規劃,斷定機動車環保查驗組織的數量和布局。
遼寧環評發布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分應當采納辦法逐漸完成已有的機動車環保查驗組織、安全技能查驗組織配套設置于同一地址,依照同地配套建造的準則斷定新建機動車環保查驗組織、安全技能查驗組織和營運車輛歸納功能查驗組織的地址,支撐建造可以一起承當機動車環保查驗、安全技能查驗和營運車輛歸納功能查驗的機動車查驗組織。
此文章由遼寧環評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