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環評發布第二十五條 本省樹立機動車環保查驗與修理準則。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會同省交通運送主管部分擬定。
環保查驗成果超越規則排放規范的機動車,應當托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動車修理經營者進行修理。
機動車修理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職業和省有關技能規范對機動車進行修理,向托修人供給修理竣工出廠合格證明。機動車修理經營者應當保存相關的修理檔案。
機動車經修理合格后,機動車所有人憑修理竣工出廠合格證明到機動車環保查驗安排復檢。
第四章 監督辦理
遼寧環評發布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公安機關交通辦理部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等部分在同一場所集中處理標志核發等車輛相關手續,供給便民服務。
縣級以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交通運送主管部分、公安機關交通辦理部分和保險監督辦理安排推行電子標志,樹立和健全機動車信息同享機制。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國家有關規則,對機動車環保查驗安排和查驗作業進行辦理。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擔任機動車環保查驗安排的監督查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擔任本行政區域機動車環保查驗安排的日常監督查看。
遼寧環評發布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能夠在機動車停放地、所屬單位和運用單位,對在用機動車的環保標志、排氣污染操控設備運用情況進行查看,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
公安機關交通辦理部分應當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對在城市建成區道路行駛的機動車的環保標志、排氣污染操控設備運用情況進行查看,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抽測。監督查看不得阻礙道路交通的疏通。
監督抽測應當選用國家和省規則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抽測辦法。展開監督抽測,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排放黑煙等顯著可視污染物以及監督抽測成果超越規則規范的機動車,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責令在十個作業日內到機動車環保查驗安排進行強制查驗。強制查驗費用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承擔,不得向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運用人收取。
強制查驗成果超越規則規范的機動車,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責令期限修理并經機動車環保查驗安排查驗合格。因技能原因在期限內無法查驗合格的,機動車所有人能夠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請求延期一次。
第三十條 質量技能監督、經濟和信息化等部分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則對機動車制作企業及產品進行監督查看。
遼寧環評發布質量技能監督、工商行政辦理部分依據各自職責,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產、出售的車用燃料的質量進行監督查看,并向社會發布查看成果。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應當同享查驗與修理信息。道路運送辦理安排擔任機動車修理經營者的監督辦理。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送辦理安排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歸入對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的監督辦理內容,催促其裝備到達規則排放規范的營運車輛,提早作廢老舊機動車,削減排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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