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環保監測發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應當將客運運營者、貨運運營者的營運車輛排氣污染防治狀況歸入企業環保信用管理體系。
第三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狀況進行監督查看,或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對車用燃料質量依法進行監督查看時,被查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照實反映狀況,供給有關資料,不得回絕、阻遏。
遼寧環保監測發布第三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或許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分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運用人到指定的機動車環保查驗安排進行查驗,不得推銷或許指定運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的產品,不得參加或許變相參加機動車環保查驗運營、機動車修理運營。
第三十五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應當揭露投訴和告發辦法,依法處理對排氣污染違法行為、機動車環保查驗安排違法行為的投訴和告發。
鼓舞社會安排和個人參加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可以聘任社會監督員,幫忙展開對排氣污染違法行為、機動車環保查驗安排違法行為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背本法令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則,環保標志未粘貼在機動車駕駛室前窗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罰款。
違背本法令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則,假造、變造或許運用假造、變造的環保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分法》予以處分;運用其他車輛的環保標志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遼寧環保監測發布第三十七條 黃色環保標志機動車違背有關制止行進的區域、時段規則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分依照違背禁令標志依法予以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背本法令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則,撤除、擱置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設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責令期限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背本法令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則,出售的車用燃油不符合本行政區域履行的車用燃油國家標準和當地標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責令中止出售,沒收違法出售的產品,并處違法出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條 違背本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則,機動車環保查驗安排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責令中止違法行為,期限改正,并予以處分:
?。ㄒ唬┪匆勒胀懈蹲C書規則的業務范圍、有效期限展開機動車環保查驗的,沒收收取的查驗費用,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ǘ┪匆勒諊液褪∫巹t的環保查驗辦法、技術規范進行查驗,或許采用其他辦法弄虛作假,不照實供給查驗報告的,沒收收取的查驗費用,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亟^參加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安排的比對實驗,或許未定時展開內部檢測線比對、查驗設備校準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聪蛩诘丨h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實時傳送查驗數據,或許未樹立機動車環保查驗檔案并保存查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ㄎ澹┻\營或許參加運營機動車修理業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遼寧環保監測發布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有第(二)項、第(五)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分吊銷托付,并向社會發布。
第四十一條 違背本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則,機動車修理運營者未依照國家、職業和省有關技術規范進行修理,或許向托修人供給虛假修理竣工出廠合格證明的,由路途運送管理安排依法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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