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環保監測發布第四十二條 違背本法令第二十九條規則,排放黑煙等顯著可視污染物以及監督抽測成果超越規則規范的機動車逾期未進行強制查驗,或許強制查驗成果超越規則規范的機動車逾期未修理并查驗合格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每月二百元規范處以罰款,不滿一個月的依照一個月核算。
第四十三條 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勒找巹t核發機動車環保標志的;
遼寧環保監測發布(二)對機動車環保查驗機構及其查驗行為,不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的;
?。ㄈ┮髾C動車所有人、運用人到指定的機動車環保查驗機構進行查驗的;
?。ㄋ模┎灰勒找巹t處理機動車掛號、核發安全技能查驗合格標志的;
?。ㄎ澹C動車修理運營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的;
?。Τ鍪鄄环弦巹t規范的車用燃油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ㄆ撸┩其N或許指定運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產品,參加或許變相參加機動車環保查驗運營、機動車修理運營的;
?。ò耍┢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遼寧環保監測發布第六章 附 則
遼寧環保監測發布第四十四條 本法令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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