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監測報告的審核是保證其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對遼寧環保監測報告的證據能力認定主要圍繞報告的制作過程是否規范、報告內容是否真實有效兩個方面展開。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環境監測報告的制作主體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即監測機構是否具有相應的監測資質,是否具有國家計量認證標志(CMA),取樣、檢驗等參與監測的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執業資格和上崗證書。
第二,監測設備是否合格有效,即所使用的監測儀器設備是否具有計量檢定書或校準書,是否在儀器設備的有效期內,監測報告中列出的儀器設備的型號、編號是否與檢定證書的記載一致。
第三,取樣、分析等監測過程是否符合相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即是否按照法定樣本提取方法與程序固定待測樣本,是否針對待監測污染物的不同按照不同的監測標準及方法進行監測,監測過程所使用的各類化學試劑要符合相應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監測報告制作是否規范,即是否加蓋監測機構印章,是否經過編制、審核、簽發等程序并由相關人員簽名,監測人員是否有應當回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