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集體村1號地塊(依云溫泉小鎮2.2期)建設用地性質擬由宅基地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住用地,現已建成居住用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根據收集的資料和人員訪談可知,本次調查的地塊不屬于重點行業監管企業地塊。于洪集體村1號地塊(依云溫泉小鎮2.2期)歷史上主要為宅基地,未進行過廠房建設和工業生產,無工業企業及相關污染企業存在。
受沈陽市于洪區光輝街道辦事處委托,沈陽克林環境檢測有限公司承擔了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在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現場采樣、樣品檢測、數據分析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礎上編制完成了《于洪集體村1號地塊(依云溫泉小鎮2.2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